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制藥裝備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For Pharmaceutical Equipment,縮寫:CAPE。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制藥裝備制造、應用及其相關的科研、設計、檢驗、教學及商貿等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代表并維護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益,做好行業協調工作,為政府和企業服務。反映會員單位愿望和要求,在企業和政府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我國制藥裝備行業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配合政府部門研究制定行業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質量分等標準的制、修訂,并推進各級標準的貫徹實施;
(二) 為政府和企業提供經濟、技術、質量、市場等方面的信息;
(三) 組織會員單位參與新建和技改等醫藥工程項目的投標及制藥裝備產品價格的協調工作;
(四) 開展國內外的技術交流、經濟合作和信息服務;
(五) 對企業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境保護、節能降耗、設備維護等進行技術咨詢;
(六)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舉辦本行業的全國性和國際博覽會及境外展覽活動;
(七) 組織行業職工培訓,推動企業素質及技術水平提高;
(八) 組織會員單位協商訂立行規行約,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九)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制藥機械專業網站工作,為會員和行業提供信息服務,促進全行業科技進步;
(十) 開展科研成果推廣、技術交流、專業論壇及技術咨詢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進行行業科研成果評定;
(十一)積極做好國家制藥裝備產業技術創新領域的工作,為制藥裝備“中國制造2025”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制藥裝備制造、使用及其相關的科研、設計、檢驗、教學的單位;
(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六)承認并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七)由至少一名理事推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享有優先或優惠獲得本協會出版的刊物、編印的資料和提供的專業情報信息的權利;
(七)有權要求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團體章程及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
(七)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八)按時向本團體提供“制藥機械生產企業主要經濟指標月報”、“制藥機械生產企業主要產品產量月報”等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及其重大問題;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單位條件:
(一)制藥裝備制造單位,應為專產制藥裝備或以制藥裝備為主導產品,具有一定規模,其產品信譽好、知名度高、市場占有率高的企業;
(二)制藥裝備研發、設計、使用單位,應為與制藥裝備制造企業合作密切、業績突出、權威性強的企事業單位;
(三)理事單位應是行業誠信、自律的典范;
(四) 理事單位的法人代表,應積極支持協會工作,且業績突出,凝聚力、影響力較強;
(五)理事單位應自覺遵守《中國制藥裝備行業協會章程》,履行義務,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六)無特殊理由,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理事單位推薦一名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單位參加協會工作,單位調整理事代表,須報理事會備案。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處理其他日常重要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7年11月5日第六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